原告郝志彬。被告和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彬与被告和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志彬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郝志彬负担。
审判员:李亚东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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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志彬。被告和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彬与被告和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志彬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郝志彬负担。
审判员:李亚东
书记员:刘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