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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郝某与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二初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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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郝志彬。被告和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彬与被告和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志彬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郝志彬负担。

审判员:李亚东

书记员:刘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