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伯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固安镇永康路高庄头小区北4条**。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大相各庄乡邰赵村**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荷兰印象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伯虎与被执行人王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伯虎于2013年12月2日已与被执行人王国安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国安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伯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国安的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张伯虎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国安的执行申请,终结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