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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大兴中宏饲料有限公司诉郭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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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中宏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殿辉,男,48岁,汉族,河北省固安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大兴中宏饲料有限公司诉郭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殿辉于2012年12月5日因病死亡尚没有继承人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有新的继承人承担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牛玉文

书记员:赵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