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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州市华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丁允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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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丁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某某银行存款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某某执行员梁某执行员赵某某

见习书记员:刘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