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丁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某某银行存款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某某执行员梁某执行员赵某某
见习书记员:刘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