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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长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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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30岁,汉族。

杜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浩东执行员王峰执行员闫龙

书记员:尹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