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