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