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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3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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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