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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天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宗禄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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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定建。被执行人李宗禄,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地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承修四路**** 负责人严若海。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中心区水岸明珠**楼(利华阁)商铺** 法定代表人严若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宗禄、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深圳市华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本金237074.5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