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食品工业园。负责人赵根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绯霞。委托代理人仪垂忠。被告李月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万年食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顾林林
书记员:王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