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銮秀芳。被执行人李兆林。
申请执行人銮秀芳与被执行人李兆林购销熔块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1998)淄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兆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銮秀芳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1)川执字第4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刚审判员:吕俊杰审判员:杨辉
书记员:翟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