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复亮。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忠友。
本院在执行刘复亮与杨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1)临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刘长安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徐晓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