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7925159-0。法定代表人赵彤。被执行人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产业区**芦岙契头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5626564X。法定代表人韩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明州西路金茂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326430-X。法定代表人韩俊。被执行人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工业区机构代码:742164282。法定代表人韩俊。被执行人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产业区**芦岙契头区块机构代码:764544606。法定代表人韩明。被执行人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中山东路******机构代码:739490781。法定代表人韩俊。被执行人韩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宁波俊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韩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指字第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