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法定代表人邵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法定代表人谭影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联的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由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龚明顺执行员朱睿执行员雷家顺
见习书记员:李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