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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其丽与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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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芜湖超日模具有限公司:

(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