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执行员万洪
书记员:周晔枫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