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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祥开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浙甬刑执字第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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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祥开,于广东省广州市,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了(2012)甬鄞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祥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祥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祥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祥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祥开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