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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初字第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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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路*号。负责人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该支行员工。被告陈**。被告李**。被告卢*曾。被告卢*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李**、卢*曾、卢*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唐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