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路*号。负责人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该支行员工。被告陈**。被告李**。被告卢*曾。被告卢*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李**、卢*曾、卢*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唐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