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改革,于河南省鹿邑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改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改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改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改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改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