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秀兰,于湖南省泸溪县,现在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了(2012)甬余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秀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秀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