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书田,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新年,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樊书田诉被告沈新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书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新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书田诉称,2009年春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蓝田县洩湖镇三岔河水库工地干活,每天70元工资,夏忙前原告离开工地,被告结清了原告的工资。2009年夏忙后,原告继续在被告承包的三岔河水库工地干活,原、被告约定每天60元工资。2009年年底,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工资,仍下欠原告89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沈新年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蓝田县洩湖镇三岔河水库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60元,原告在工地上干了一个多月,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原告与被告在被告家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下欠原告890元工资。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下欠的工资。201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提供劳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是违约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第、《》第和《》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樊书田工资款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元博审判员:毛朝晖代理审判员:周玲玲
书记员:张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