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叶伦,农民。被执行人:任自峰,农民。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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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叶伦,农民。被执行人:任自峰,农民。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童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