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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徐叶伦与任自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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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叶伦,农民。被执行人:任自峰,农民。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童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