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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维与黄尔、严伟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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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维,慈溪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黄尔,慈溪市××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严伟光,个体户。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孙士明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