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振贵。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丰润区幸福道**。法定代表人纪兴龙,区长。第三人丁小全。第三人丁振宝。
原告丁振贵不服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为二第三人颁发丰润集用(宅)第2012转88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振贵以老庄子镇老庄子村村委会干部正在协调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剑锋代理审判员:梁颖代理审判员:关微
书记员:赵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