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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孙红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2)柘行执裁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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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维峰,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红杰,男,住柘城县。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宋静审判员:董晓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杨莹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