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志勇,于江西省都昌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了(2011)甬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志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志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审判员:曾娇艳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