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罗川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浙甬刑执字第52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川,于安徽省定远县,现在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甬余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余姚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