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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洪鹏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菏刑执字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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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洪鹏。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垦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马洪鹏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于2012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以罪犯马洪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马洪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积分转表扬一次,剩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洪鹏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