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元志通。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静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元志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元志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元志通于2010年10月25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7月16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0月2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元志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元志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