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继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浙台刑执字第15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继顺。现在台州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台椒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继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顺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7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继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继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