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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传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浙台刑执字第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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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兰。2009年1月21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台黄刑初字第1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兰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6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