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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李巧云诉被告朱旭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初字第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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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