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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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