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路东街。负责人王桂清,该支公司经理。被告罗德刚,男,43岁,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