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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与丁元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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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路东街。负责人王桂清,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丁元超,男,26岁,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孝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