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锦,女,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郑淑琴,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建竹
书记员:吴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