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66251863-4。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亮。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支付欠缴物业费1206元及滞纳金995元,合计22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闯
书记员:党荣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