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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姜国慎与宗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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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国慎。被告:宗顺鑫。

原告姜国慎与被告宗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国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顺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国慎起诉称,2012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答应一个月后归还。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姜国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据》1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宗顺鑫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宗顺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宗顺鑫于2012年7月27日向原告姜国慎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8月27日前归还。后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导致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顺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顺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国慎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宗顺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建明代理审判员:雷震雲人民陪审员:王华东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