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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莱执字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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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云。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烟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0062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2006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