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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郑中华与傅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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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中华。被告傅伟俊。

原告郑中华诉被告傅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凯

代书记员:陆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