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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应荣寿与楼卫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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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荣寿。被告楼卫政。

原告应荣寿诉被告楼卫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荣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卫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荣寿诉称:200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8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

被告楼卫政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楼卫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荣寿借款本金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宋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