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学俭。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年十一月六日,原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菏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年三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杨学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学俭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6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学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九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9)菏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学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2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杨学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杨学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学俭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学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学俭减去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徐龙震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