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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周民初字第00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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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250元,剩余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贾赟

书记员:朱梁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