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云涛,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于水,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梁云涛负担。
审判员:刘凡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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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云涛,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于水,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梁云涛负担。
审判员:刘凡
书记员:孙红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