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大陆,曾用名“黄路周”,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大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6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大陆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大陆,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大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大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