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维泽,别名曾老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作出(2002)永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维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6月26日因抢劫罪(漏罪)原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永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曾维泽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维泽,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维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维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龚玮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