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用江,男。被执行人王卫星,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卫星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元,1600元案款抵做工程款税金。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协议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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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用江,男。被执行人王卫星,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卫星给付申请执行人8500元,1600元案款抵做工程款税金。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按协议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