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培文,男,193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茂名市化州市人,住茂名市,被告:陈春平,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云浮市,被告:彭诗敏,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住茂名市,
原告彭培文诉被告陈春平、彭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培文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培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彭培文负担。
审判员:陈玲
书记员:周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