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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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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双祟,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衡水盛鼎橡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负。

审判员:杜新民

书记员:李维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