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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雷星宇与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四川德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4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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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星宇。法定代理人张先会。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11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主任。被告四川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府街照壁巷11号。法定代表人袁理,四川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松,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雷星宇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韵

书记员: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