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星宇。法定代理人张先会。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科创路11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主任。被告四川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府街照壁巷11号。法定代表人袁理,四川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松,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雷星宇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韵
书记员: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