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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夏开健、李飞子等484人诉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锦江民初字第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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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开健、李飞子等484人(具体名单及基本信息附后)。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忠祥,男,汉族,1945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住锦江区。被告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北路17号综合办公楼底层。法定代表人薛斌,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开健、李飞子等484人诉被告四川龙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84件案件中,原告夏开健、李飞子等484人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委托代理人伍波,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夏开健等484人(名单附后)撤回起诉。484件案件受理费共计484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