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苑玲。原告冼泽良。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荔湾。法定代表人严健良。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苑玲、冼泽良撤回起诉。
审判长:侯炜邦人民陪审员:黄少虹人民陪审员:卢兰芳
书记员:马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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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苑玲。原告冼泽良。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荔湾。法定代表人严健良。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苑玲、冼泽良撤回起诉。
审判长:侯炜邦人民陪审员:黄少虹人民陪审员:卢兰芳
书记员:马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